P2P模式南桔北枳 政策制订不宜一刀切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郭宇航 日期:2014年07月07日    【字体:

  作者郭宇航 ,为点融网联合首席执行官、共同创始人。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P2P行业监管的靴子已经缓缓落下。
 
  此前,有媒体报道P2P网络贷款将被视为类信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对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的措辞还是"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截止目前,银监会并无正式表态,也无正式文件公之于众。鉴于美国P2P平台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我国如果真将P2P划归银监会管理,一些评论人士有出乎意料之感。但笔者认为,将P2P划归银监会,而非像美国一样让证监会主管,有其现实逻辑和法理依据。
 
  一、中美证券概念大相径庭
 
  以美国P2P监管为例。2008年,美国SEC认为当时的P2P平台发展的历史还很短,风险不确定,且并无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监管体制来控制风险,因此将P2P发行的凭证纳入证券的范畴。此外,美国P2P的监管除了SEC,还有GAO(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CFPB(金融消费保护局),各自侧重从不同方面监管。这同我们以央行为主,多部门协调管理的思想如出一辙。
 
  在美国,P2P平台之所以向SEC提交注册申请,是因为SEC将P2P平台出售的收益权凭证视为有价证券。而美国对于证券的理解自上世纪三十年代金融危机以来一直比较宽泛,所有的票券都是证券,除非额外认定非为证券。常见证券类型有二十多种,并且不断更新,外延逐渐延展。当年美国历史上的佛罗里达州侯威判例对于证券特征的总结相当精彩:
 
  1、投资人根据投资金额按份共有某一个共同的利益经济实体;
 
  2、该经济实体本身非受投资人实际控制;
 
  3、实体产生的收益与投资人的主观努力无关;
 
  4、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收益;
 
  中国的情况略有不同。我国证券法第二条对证券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此为基础理解证券,则难以将P2P划入中国监管部门所认定的证券定义。
 
  由于中国证监会关注力主要集中在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对于P2P即便想要监管,目前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之前,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在P2P的相关研讨会上也对这一新兴金融产品模式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并在会后积极与我们联系,希望进一步调研。不过时至今日,仍然未有实质性举措。
 
  二、P2P模式南桔北枳
 
  在中国,人们一般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大致划分为三个范畴:支付(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借贷(以P2P、阿里小贷为代表)和股权融资(以众筹为代表)。因此,主流舆论已将P2P视为为类信贷业务。
 
  与美国纯平台性质的P2P商业模式不同,国内许多P2P平台直接保本保息,以承诺固定回报方式吸纳资金,建立资金池,并自行将募集来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利润来源源自利差收入,放贷对象也并非由投资人选择,采用了"类银行信贷"的运作模式,因此将P2P划归到银监会,从现实上看并无不妥。
 
  事实上,银监会较早开始对P2P行业进行关注。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份《通知》提示了P2P平台的七种风险,称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总体基调偏负面。当时,P2P平台属于新生事物,银监会的主要用意是对银行体系进行风险提示。
 
  距离《通知》下发已近两年半时间,银监会一直密切注视P2P行业,并参加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联合调研。也有银监会内部人士透露,对于当初该《通知》的下达是否过于仓促,银监会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此外,P2P平台自身加强行业自律的成绩也有目共睹,目前银监会相关领导要求各部门着手制订相关政策及具体建议,对P2P的理解也与时俱进,与当初有了较大不同。
 
  银监会监管覆盖的机构,绝不仅仅局限于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主要由银监会非银部承担。因此,在对从事类信贷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方面,银监会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有理由相信,银监会能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会管理好这个行业。
 
  对于规范的P2P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既盼监管早日来临,也怕监管一管就死。
 
  行业内的从业者良莠不齐,监管的最终落地将使行业准入有了依据,可以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发生。一旦银监会出台具体的行业管理办法,给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股东资质,P2P行业将摆脱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的"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监管层认清P2P模式的本质,不应比照银行而采取"存款准备金"缴纳式的一刀切监管,应针对不同的展业模式,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我们欣喜地看到,央行有关负责人在两会期间再次作出表态,会根据风险外溢性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不同的监管办法,总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发展,规范和完善监管"。
 
  比如,P2P平台中有些是自身并不介入交易的第三方公允平台,也有一些是吸收客户资金、然后以平台名义向借款人放款的的平台。以上两类机构,风险的外溢程度不同,不宜采取相同的监管模式,不宜制订相同的入门门槛。
 
  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笔者认为,划定监管部门,并不意味着日后便由银监会单打独斗。一些对行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的配套制度,还需人民银行等各部门参与制定。比如,ICP备案制中有可能就会由工信部制订互联网金融的专属ICP备案,以提示消费者。
 
  征信是金融业重要的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评估仍需遵循金融的基本规律。目前P2P平台尚无法直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导致平台无法获知借款人多头负债的情况。我们希望,央行制度设计和行业先行探索能有机结合,将P2P平台早日纳入征信系统。
 
  建立行业统一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制度也至关重要。应结合P2P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早日形成行业统一的信息统计系统,将P2P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和风险状况纳入监管层视野,并实现行业共享,及时向社会发布,使监管层、从业者和投资者都能做到心中有数。
 
  笔者认为,P2P行业监管,管好三方面即可。一、信息披露透明。二、资金流向安全。三、产品结构合法。其余的交给市场去决定。
 
  客观地说,银行与P2P在客户资源上会有一部分重叠和竞争,但双方的关系并不是零和博弈,且从运作模式和经营风险来看,两者差异也是较大的。我们希望,如果正式纳入监管,银监会能将P2P平台视为金融服务供应商之一,对银行与非银机构不因亲疏不同而区别对待。照此监管理念施以仁政,对中国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乃至整个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发展都将居功至伟!

标签: P2P 网贷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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