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加盟模式”的多重法律问题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0月23日    【字体:

  飒姐观察网贷平台加盟模式,以其低成本、效率高、可复制日益受到新晋P2P平台的青睐。各类“授权加盟”模式五花八门,真可谓“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那么,市面上的平台加盟模式有没有法律隐患?是否触及构成传销,甚至犯罪?且听飒姐分解。
 
  首先,网贷加盟模式与传销。对于加盟模式而言,除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传销及相关刑事风险。
 
  传销,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体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先请P2P网贷平台的CEO们镇定一下,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传销的法律规范。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行为模式做出了具体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此外,《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了传销行为的罚则,诸位如果害怕可以自行寻来瞅瞅。嗯,某些CEO们可以对号入座了。
 
  其次,网贷加盟模式与犯罪。加盟模式处理不好,可能会将平台主心骨引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加盟模式要防“内鬼”。“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寻找加盟者,一定要靠谱。飒姐已经接到不少吐槽,说某个加盟者领着俸禄不干活,帮着借款方伪造材料骗取总公司信任,出了事就躲避,连累平台整体运营。虽然平台不一定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被这么一搅和,想必互联网的生意也会不大好做。因此,请诸位一定就加盟者尽到足够的审慎,毕竟我们是为了事业长青。
 
  飒姐给你支支招,不搞传销,搞“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怎么搞?飒姐正在思考,欢迎大家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约飒姐吃个午饭细细地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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