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准入门槛势在必行!P2P亟待重新定义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王博 日期:2015年01月14日    【字体:

提高准入门槛势在必行!P2P亟待重新定义
 
  提笔前,我想到了一句古语:“无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皆如此。但是,在目前看来,P2P行业内却乱象丛生:或挂羊头卖狗肉,或为搏出位、找噱头不惜恶意抹黑其他平台;或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环境,这种情况是最让人痛心疾首,在这里我只想说一句,平台搭建不易,且行且珍惜。
 
  在我与同行交流时,大家对于应爱惜保护P2P圈的环境也有高度共识,认为不能让外界只看到行业内的黑暗角落,在行业这“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下,行业人更要自律、自尊、自爱,而国内P2P行业急也亟待重新定义、规范。
 
  建立行业标准P2P亟待重新定义
 
  P2P是个舶来品,原本英文是peertopeer,意即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款,网贷,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国内绝大部分网贷公司并不是做的P2P业务,已从纯粹的P2P平台中衍生出多种形式,如P2C(个人对企业)、P2B(个人对非金融机构)、P2N(个人对多机构)等,目前都泛称为P2P。
 
  也有第三方机构认为,P2P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服务的众筹以及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业务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P2P类公司看似百花齐放,实则乱象丛生的情况。
 
  如部分P2P网贷平台采用线下审核的一对一模式,有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一个贷款人只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只能算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
 
  又如部分P2P公司,短期内发布大量借款标,看似公司业务十分红火,但绝大部分资金进入自己的腰包,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将传统的民间高利贷披上P2P外衣;
 
  再如部分P2P公司所运作的网贷模式,细细分析,其实这类公司平台只是中介,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虽然现在大多数P2P都采用该模式,但该模式的一对多却有众筹的影子;且央行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微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基础也是不同的。
 
  目前我国P2P行业乱象不不仅仅如此,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无论从借款人角度,还是从业务模式来看,P2P行业亟待重新定义,不能撘边互联网做一些金融业务就称自己是P2P公司,这对于行业的规范,未来的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增加了难度。
 
  提高准入门槛牌照制度势在必行
 
  今年早期银监会曾表示,P2P“跑路潮”中,风险最大的并非真正的P2P平台,而是一些超出信息中介性质的“伪P2P机构”,以资金池形式非法集资,造成高收益的“庞氏骗局”。而对于伪P2P防范最好的办法就是准入牌照的颁发。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精神或互联网思维,但是本质还是金融,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应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目前P2P行业现状来看,也可从小贷公司、信托公司的设立标准借鉴。
 
  加强公司内控风险控制理念势在必行
 
  在国内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第三方准金融机构是规避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风险,如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就要求在选择准金融机构时,除了要有严格的筛选条件外,还必须时刻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
 
  因此,除了通过筛选出资信优质的合作机构外,作为负责任的平台也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二次核查,这主要是需要倒推出企业的合理性及融资需求,交叉检验合作机构的可信性及企业资金需求,以此来控制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特别是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以及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及企业的项目,必须采取坚决不予融资的原则。
 
  同时,风险控制不仅需要贯穿于贷前管理,同样也要在贷后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并核查合作机构的准金融机构反担保物等的落实情况,对担保公司及借款人主体设定风险对冲措施,来抵御合作机构及借款人信用风险。
 
  在此对建立P2P行业标准发表自己的几点愚见:
 
  首先,明确公司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可明确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最低注册限额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务必为实缴货币资本,防止"空手套白狼"行为。
 
  其次,对出资人有所规范。为避免跑路情况发生,出资人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能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另外,对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P2P公司也应规范、限定。
 
  第三,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其实银监会早已规定不允许采用资金池模式,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打着创新性的旗号,偷踩红线;还有很多公司打着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旗号,变相流入资金池。资金池模式本质是吃息差,不属于P2P范畴。

标签: 网贷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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