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司长:互联网金融收益与责任不对等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雷群涛 日期:2014年08月27日    【字体:

监管层:互联网金融收益与责任不对等
 
  8月26日下午,2014中国互联网大会“第二届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在会上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有冲突,造成了财务竞争等问题。
 
  聂林海谈到了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他称,第一个风险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冲突,如财务竞争。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以明细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互联网相关的软件技术来代替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使得供求双方直接交易,不再需要通过银行。
 
  第二个是风险是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应用边界模糊,多种业务形态在缺少统筹监管、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现有的来法律来监管是一个问题。他说,有些平台开展业务超出了咨询担保业务,如发行理财产品,而实质上该类平台没有法律资质发行理财产品。
 
  第三个风险是收益与责任不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实质上承担着担保责任,虽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是形成不了对风险的把控。
 
  第四个问题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依托于网络技术,对网络行为的电子证据的采集往往需要专业性的技术手段。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将面临实际的困难。
 
  聂林海还提到,由于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使用的硬件设备和提供的软件大部分由国外引进,也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风险的存在,聂林海建议从五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聂林海建议,一个方面要大力支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模式的创新,扩大服务范围,领导互联网金融进入还没有覆盖的领域。另一方面要明确各种业态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划入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向。第三个是要加强监管功能的协调,建立超大型综合金融。第四个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有关行业、企业标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第五个是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战略研究,如在互联网格局下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加强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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